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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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问答(一)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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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问答(一)


一、就业打工时劳动者应当掌握用人单位哪些信息?
答:如果是给单位打工,应掌握单位的准确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办公电话、地址,以及相关人员的姓名、职务、电话。如果是给承包工程的个人打工,不仅要首先掌握用工者的身份证号、与身份证相符的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不宁掌握工程发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的上述详细信息。

二、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就业打工要注意留存哪些凭证?
答:劳动者一旦因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如何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者必须掌握的知识。证据主要有:
1、劳动合同,这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
2、工资条、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保记录等;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牌“、”服务证“、”健康证“、”职工就餐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转正申请表“等;
5、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出工证明等;
6、工友、同事的证人证言。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与劳动者办理什么手续?
答: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协议。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之间因履行、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程序来解决,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给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做工,同样也要就有关的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与其签订书面的合同和协议,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没有证据。

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单位和劳动者应了解哪些情况?
答: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自己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时,任何一方如隐瞒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事实,应当负相应法律责任。

五、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法定的原则,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原则:
一是合法的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资格和劳动能力的人。同时,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否则,劳动合同内容无效。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也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正式订立。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空白格式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字,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防止空白合同签字造成权益的侵害。

六、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和事项?
答:劳动合同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上述八项内容缺一不可。另外还可依法约定其他事项。
其中,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或者签订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
七、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的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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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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