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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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X、XX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湖北XX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书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两处房产,其担保的范围明确,即以物设定的担保。虽然双方合同还约定,具体的抵押范围以房地产部门登记为准,担保人在房地产部门发放《他项权利证书》后,负责将《他项权利证书》交付给被担保人。但未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没有造成担保人不能以两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而且担保人所抵押的两处房产在设定抵押担保后,未发生任何变化,其房产证在被担保人手中,两处房产,在本案诉讼中,也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此,本案不能依照《担保法解释》第67条“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认定担保人有过错,并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担保人应以合同约定的两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
----奚晓明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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