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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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难认定,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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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5年5月5日晚,乔某驾车行至十字路口200米处时,见路口信号灯是绿灯,因此便想加快速度过去,在距李某20多米时乔某发现李某并鸣喇叭,但由于未能及时刹车,仍将李某撞倒,导致李某当场死亡。因双方均无证人,路口也未安装摄像头,故无法得知哪方闯红灯。5月17日,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书表明,乔某驾驶车辆超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其中一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是发生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一方违法闯红灯。事故发生后,李某家人将乔某和乔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向两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20余万元。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交警大队只认定了司机乔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却未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故不同意赔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管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但认定了被告乔某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的行为,而且乔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在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因此肇事司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保险,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遂判决被告乔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共1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确定事故双方之间的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究竟能否以交警部门未划分责任比例为由拒绝赔偿呢?
    首先:对于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到底是哪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就涉及到举证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那么,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均等的;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会在举证责任上做出这一区分,主要是因为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为而言,其危险要大得多,同时其控制危险的能力也较强。赋予机动一方更多的注意义务有利于约束其危险行为。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的伤害往往比机动车驾驶人要严重的多,往往会丧失保护事故现场、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的能力。因此,由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往往不切实际、显失公平。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可以促使机动车一方谨慎驾驶,也能避免机动车一方为逃避责任对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破坏。
    本案中,由于交警没有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而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一方违法闯红灯。因此,根据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由机动车一方乔某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乔某有超速驾驶行为,而且乔某出李某在这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定肇事司机乔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能否以交警部门没有划分责任而拒绝赔偿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权或者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做出认定的部门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并非当事人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例为由拒绝赔偿,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平。因此,只要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应交通事故的赔付情况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有关证明,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付。也就是说,只要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并且此类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即使交警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也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应由肇事司机乔某承担举证责任,乔某由于不能提供被害人李某违反交通法规,故意或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应认定由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乔某投保车辆的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其提出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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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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