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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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试用期单位是否能与员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王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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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用人单位设定的录用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得以民族歧视、相貌等设定录用条件;其二,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如劳动合同中的书面约定、劳动者面试时的视听资料等;其三,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设定的录用条件;其四,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其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依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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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琦
  • 执业律所: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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