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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证照争夺之战——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指引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16 浏览量:0

公司公章证照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也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公司公章证照的使用,尤其是印章的使用是其意思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公司公章证照返还纠纷的背后往往涉及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律师观点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的公章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缺位的时候,应该怎样维护公司权益呢? 笔者在无讼案例、聚法案例等数据库上,通过“公司公章返还”和“公司证照返还”两个关键词分别进行检索,搜索到涉及“公司公章返还”的民事判决书共33份、涉及“公司证照返还”的近三年的民事判决书共815份。笔者整合归类这848份有效判决,剔除其中重复的和非典型性案例,最终精选出50份判决书,并通过总结归纳这50份精选案例,提炼出“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的以下要点:

公司证照属公司财产,由公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交由公司相关人员掌管,公司股东、董事均无权占有。

公章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

公司在依照法定程序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被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有义务返还公司的公章证照。若此时原法定代表人拒不返还公司的公章证照,新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之所以是签字的形式而不是盖章的形式,是因为公章在原法定代表人手上),代表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要求其返还公司的公章证照。

注:如果公司在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只要公司决议合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新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对原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可向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公司已经声明或挂失作废的证照,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仍有权要求不当持有人依法予以返还。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中,原告需特别注意要证明被告现持有且无权占有着公司的公章证照。

 

注:相关证据一般包括:确定公司证照管理人的相应证据如公司章程等;公司证照由被告占有的相应证据如公司证照交接单等;证明公司损失的相应证据。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不适用债权人留置制度进行抗辩。

变更法定代表人、争夺公司印章证照三步走:

第一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分别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大股东(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可根据第一步所形成的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股东(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 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步: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印鉴。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之所以是签字的形式而不是盖章的形式,是因为公章在对方手上)代表公司作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

裁判规则

一、公章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公司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公章证照。

 

案号:(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97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由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本案中,唐立华主张其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的依据为其是公司股东,办公室主任,但唐立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公章、证照的管理和控制有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决议等有效授权,且唐立华已于2014年10月25日离开兴园顺达公司,故唐立华无权继续持有相关公章和证照。兴园顺达公司作为上述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主张唐立华予以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公章证照返还之诉的诉讼主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案号:(2013)朝民初字第3781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宋钰有权以九观咨询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九观咨询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相关证照应当由公司持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自行占有相关证照。黄颖将持有的公司证照存放在保管公司并持有保险柜钥匙,但黄颖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股东之间亦未形成决议由黄颖持有公司证照,故其应将持有的公司证照返还给九观咨询公司。宋钰作为九观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可以提起诉讼,代公司主张权利。

 

 

三、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被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有义务返还公司的公章证照。若原法定代表人拒绝返还公司公章证照,新法定代表人可以在起诉状上签字的形式代表公司起诉。



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8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昌城公司要求严建华返还公章的诉请能否成立,首先需要判断昌城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昌城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于2013年11月15日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将昌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严建华变更为王志华等。严建华未对该决议的效力提起过诉讼,该决议合法有效,昌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为王志华。由王志华签字可以代表昌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严建华确认昌城公司的公章现仍由其保管,故昌城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公章。据此,法院判决严建华返还昌城公司公章。

 

案号:(2016)京02民终803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有朋公司登记在案的法定代表人为冯鹏,故冯鹏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在公司公章缺位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意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于美新认可其作为有朋公司股东及监事,自2015年7月开始实际控制和使用有朋公司公章……现有朋公司起诉要求于美新返还相关印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案号:(2014)姑苏商初字第0583号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与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的变更决议,就应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受到商事登记制度的规范,但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目的是向社会公示公司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也不影响公司内部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确定。综上,在谁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问题上,应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内部有效决议文件来确定公司意志代表。在本案中,全体股东形成的选举黄云銮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张峰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的决议合法有效,虽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未变更,但并不影响公司新选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职权……被告张峰已无权保管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其负有返还上述公司证照的义务,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法院,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管辖分析,推理理解为“公司住所地”管辖法院;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实为侵权法律关系,故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适用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更有利于公司起诉与执行。    

 

案号:(2017)京02民辖终35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鑫田房地产公司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侵权之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鉴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实质为公司证照被非法侵占而提起的诉讼,故涉案公司的住所地作为保管公司证照、印鉴以及有关合同资料的场所应视为侵权行为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管辖权。

 

 

五、公司办理新的证照后,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仍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证照。

案号:(2016)鲁02民终3806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邢融融取得山东分公司相关证章是基于其与顺鑫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及延期协议,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终止,未经顺鑫公司同意,邢融融无权继续以山东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新的业务,顺鑫公司虽然通过刊登遗失公告的方式办理了新的证章,但这并不妨碍邢融融向顺鑫公司返还原来的证章,否则将使山东分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风险之中。

 

 

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并不适用债权人留置制度进行抗辩。

 

案号:(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35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公司证照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员工虽在职期间作为占有辅助人合法持有,但离职后即应予返还,此与公司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无法律上的关联,员工如要求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扣留公司证照没有法律依据……孙某应当返还涉案公司财物。

相关法律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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