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明律师

李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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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李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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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近期本律师办理几起有关毒品犯罪案件,发现有关毒品犯罪中有关嫌疑人在行为过程当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毒品的数额对最后案件的性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搜集有关这方面的案例,以供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另外,纠正一点一般人经常会犯的错误,即毒品犯罪在数额计算方面是以涉毒物品毛重计算的,不是以涉毒物品中物品的净含量计算,这点对是否构成相关毒品犯罪,以及犯罪量刑的轻重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0214日发布,自201202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案例1
  杨某、宋某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人夏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人蔡某,男,汉族,无业。
  被告人史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人蒙某,男,布依族,农民。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农民。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杨某、宋某、夏某先后与被告人蔡某、史某等人共同出资,由宋某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某、史某、蒙某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某、夏某进行贩卖。其中,杨某、宋某、夏某出资贩卖麻古”4次,共计约18360克;蔡碧刚贩卖、运输麻古”3次(1次受雇运输、2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6200克;史某贩卖、运输麻古”2次(1次受雇运输、1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2420克;蒙角发受雇运输麻古”1次,约3780克。2010222日,公安人员根据夏某的指认从余姚市蔡某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370.5克。
  2010年一二月间,被告人宋某在余姚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杨某、夏某处购得麻古共计约675.8克后进行贩卖。同年31日,公安人员在余姚市宋凯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51.8克、海洛因25.588克。
  20101月,被告人明知被告人宋某从事贩毒活动,仍介绍宋某向他人贩卖麻古4.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宋某、夏某、宋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陈某为他人贩卖毒品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某、史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某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某、宋某、夏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蔡某、史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某发运输毒品、宋某贩卖毒品数量大,陈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宋某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某、蔡某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史某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蒙某、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
  姚某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男,汉族,无业。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无业。
  2007年底,被告人姚某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7月,姚某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灌云县其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姚某与被告人林某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姚某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林根及被告人高建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次日2时许,林某、高某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南京市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姚某家中将姚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某、高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姚某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某、高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林某、高某均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3
  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无业。
  被告人某,女,壮族,农民。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某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牟利。20094月,王某提议并与被告人张某共谋制造氯胺酮,后选定张某在四川省安岳县的住处为制毒场所。王某筹集资金并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参与,伙同张某共同制出大量氯胺酮。王某决定将制成的氯胺酮运至广东省贩卖牟利,遂安排王某、张某与张某分两批将氯胺酮运至广东省珠海市。同年583时许,王某与王某、张某乘出租车到达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租住的小区门口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氯胺酮96078.4克,从张某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氯胺酮33.64克;在王某的租住房内抓获张成的女友被告人梁美妙,从梁的卧室内查获其为张某保管的氯胺酮1197.93克,并从王某的卧室内查获氯胺酮12.66克。当日,张某携带氯胺酮到达珠海市后被抓获,并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其藏匿的氯胺酮56696.16克。随后,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王某女友李某的住处查获王某存放的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4514.71克。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王某等人的制毒处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黑色液体、黑色粉末、白色结晶粉末共计231.5克及一批制毒工具。
  综上,被告人王某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共计约160千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贩卖为目的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张某、王某制造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梁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王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运输、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成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且非法持有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小于王大庆,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王升、张某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梁某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大庆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王升、张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4
  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练某,男,汉族,无业。199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611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农某,男,壮族,农民。
  20105月下旬,被告人练某向被告人农某打电话求购海洛因准备用于贩卖牟利,农应允。同月2713时许,农某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地区向他人购得2块海洛因后运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当日18时许,当农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某楼房内将海洛因交给练锡雄时,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697.64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练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农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练锡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农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练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农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5
  黎某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某,男,壮族,无业。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被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邓某,男,汉族,无业。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熊某,男,汉族,无业。19868月因犯盗窃武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无业。
  200961日,被告人刘某、赵某、邓某、熊某租乘汽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准备向被告人黎某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牟利。次日中午,刘华、赵某先后2次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向黎某购得海洛因共4块,刘某等四人每人分购1块。赵俭耳另以3万元的价格向黎某购得散装海洛因100克。同月3日凌晨,刘某等四人携带所购海洛因乘汽车返回湖北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处查获海洛因共计1487.4克。当日,公安人员在刘某的协助下将黎锦华抓获。
  20087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283克。2008年间,被告人熊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
  200664日及810日,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2次,共劫得5200元现金和价值1.5万余元的财物。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刘某、赵某、邓某、熊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刘某、熊某还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某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黎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赵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邓某贩卖毒品数量大,还犯有抢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熊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刘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黎锦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黎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赵某、邓某、熊某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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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向明
  • 执业律所: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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