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朋律师

王钦朋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解读

来源:王钦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8
人浏览

目前随着房产市场的火热,二手房买卖数量也不断攀升,但是房屋买卖双方对于各种环节都不是特别了解,导致二手房买卖纠纷不断增多,就我庭审理的二手房买卖而言存在诸多问题,下面小编将结合案例对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房屋买卖须诚信 房屋涨价不违约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7日,王先生与史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向史女士购买位于昌平区某小区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33.5万元。王先生称,合同签订后,他依约向史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首付款40万元。但因之后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史女士明确告知自己房子不卖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史女士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史女士辩称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表示可以双倍返还王先生购房定金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的义务,史女士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向史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史女士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并判决史女士给付王先生迟延履行违约金。

房屋买卖需谨慎 户口情况须核实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3日,原告潘某与被告江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某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等以1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潘某。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出卖人江某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70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0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2年8月13日,潘某与江某双方签订了《户口迁出协议》,进一步约定江某应于2014年7月22日前将户口迁出。合同签订后,江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支付未履行户口迁出义务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未在2014年7月22日前将户口迁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逾期超过30日,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及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判决江某在七日内支付潘某违约金七万八千元,并按照每日七百八十元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江某将户籍从涉案房屋实际迁出之日的违约金。

小产权买卖擦亮眼 买卖出租均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要主动核实房产登记信息,查验房主身份证件,了解其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买受小产权房,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以上内容由王钦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钦朋律师咨询。
王钦朋律师
王钦朋律师
帮助过 1070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19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钦朋
  • 执业律所: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85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 地  址: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