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江波律师

卫江波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运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卫江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7
人浏览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第一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应明确所购物业的类型,是公寓,还是住宅(住宅又分为甲级住宅、乙级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有不同的管理标准、收费标准。

  (3)关注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的物业公司承诺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尚未安装就提前收费;有的物业公司为了多收费巧立各种名目,如装修配合费等,这些都是物价部门和相关部门所禁止的。

  (4)关注收费项目是否未获批准就被先执行。物业公司的某些费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收取。有的物业公司在审批尚未通过时提前收取,也是不对的。

  消费者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照物业收费标准仔细核对。标准中没有的收费项目,可要求对方出示有关部门文件,否则有权拒交。

  相关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以上内容由卫江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卫江波律师咨询。
卫江波律师
卫江波律师
帮助过 1192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运城市盐湖区工农大街138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卫江波
  • 执业律所: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401*********28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西-运城
  • 地  址:
    运城市盐湖区工农大街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