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精神病人,怎样离婚?
一方为精神病人,怎样离婚?
案情介绍
原告孙某与被告房某于1995年3月在外打工时相识,1996年在老家领取结婚证,1998年5月双方生育一男孩。但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在不满一周岁时得了重病,房某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虚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打击。
2000年房某父亲的一次意外车祸,使房某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打击,从此房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直接影响到了双方的感情。于是在孙某苦苦支撑几年之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2003年孙某以与房某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房某离婚,后经法院及双方家庭做工作,孙某撤回了起诉。2004年,原告孙某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房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于对孩子的安全考虑,致使自己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压力,而又在遭遇了车祸后,导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照顾好精神病人实际生活,2004年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2005年,孙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又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被告判决孙某与房某离婚,但考虑到房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其今后的生活,离婚时孙某应给予房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应予以照顾。
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在婚前并不是精神病患者,只是在婚后,由于特殊的原因造成被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并不是被告的过错。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2004年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05年,原告孙某又一次向法院起诉与房某离婚,法院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房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今后生活的需要,判决孙某与房某离婚,孙某应给予房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给予房某照顾。
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应否准予,关键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