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2013年第8期律师连线
来源:梁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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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嘉陵区陈寿路杨女士来电求助
家住嘉陵区陈寿路杨女士与宋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5月10日,宋某因生意周转向杨女士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两月内归还,但是至今尚未归还,杨女士打算诉讼解决借款纠纷,要求宋某归还本息,但是想知道利息计算到何时截止?
李知疾律师解答:
本案属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中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规定的情形,由于2011年5月10日借款,约定期限两月内即2011年7月10日前归还,这期间未约定利息,但是杨女士可以要求借款人宋某偿付逾期利息,即2011年7月至今的利息,其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因为欠款期限超过1年,当前中长期贷款年利率为6.15%,计算到法院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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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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