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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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没有告知是欺诈吗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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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知道在债权债务方面是有很多问题的,例如关于债务转让方面,很多人都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有很多疑问,例如债务转让没有告诉别人属于欺诈吗?对此问题,下面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债务转让没有告知是欺诈吗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债务人在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如实向债权人告知第三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被告知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同意或者拒绝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转让转让行为。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第三方受让人信息,或故意隐瞒受让人真实情况,而导致债权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可构成欺诈。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六十八条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二、债务转让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 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关于债务转入属不属于欺诈的问题,我们知道,在我们进行债务转让时是有必要告知对方的那么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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