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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购房后开发商不协助办理房产证如何处理?

来源:温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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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开发商不协助办理房产证如何处理?




◇温辉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06618日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赣州市客家大道X号房屋以人民币165885元价格出售予原告,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房屋交付原告后270日内办理房产证,对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原告于2006819日接收了房屋。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7519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迟迟未予办理房产证,故而成讼。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产权证的办理问题,在实践中,开发商为了规避自身责任往往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产证逾期办理的违约金支付条款,比如本案中,对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没有约定,只是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这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要争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出现本案类似情形,其权益也并非无从保障,购房者应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既请求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同时又要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201272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B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位原告办理位于赣州市客家大道X号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赣州B开发有限公司应自2007519日起,按已经支付购房款165885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付违约金给原告曾某至办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被告赣州B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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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温辉
  • 执业律所: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607*********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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