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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风险评估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29 浏览量:0
离婚协议书评估
一、离婚协议书评估的必要性
离婚率的逐年增加,采取协议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的人越来越多。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见,达成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关键一步。只要证件齐全,一般当场即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虽然协议离婚快捷、方便,但是,许多离婚协议书缺乏专业人士指导,难免存在风险,突出表现有:
1、协议效力风险。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并写明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协议离婚未成,或者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而另一方反悔协议,一些当事人却主张离婚协议书有效,并以此主张财产权 利,结果认定为无效。
2、内容理解风险。一些离婚协议书十分简单,难以操作。例如“财产均己分割,双方无异议”,一方认为财产均己分割,在哪个名下就是哪个的,另一方却认为,协议对具体财产处理约定不明,应重分。财产约定过于笼统。例如“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藏匿财产并主张分割,是难以胜诉的。
3、财产分割风险。
(1)、房产约定的风险。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时,离婚协议约定“甲房产所有权归A”,或“甲房产所有权归A,A给付房款N元给B”,如果B不履行产权变更义务或A不履行房款给付义务,协议很容易落空。另外,协议约定“夫妻均自愿将共有的乙房产赠与子女C”,但未变更登记,任何一方都可能反悔,也会导致协议落空。
(2)、存款约定的风险。许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果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其他存款,难以通过诉讼取得应有的存款份额。
(3)、债券、基金、股票约定的风险。因离婚协议未明确债劵、基金、股票持有人的开户银行、账号、代码,常会造成履行困境。
(4)、股权分割的风险。夫妻一方拥有公司股份时,离婚协议约定“甲方持有公司股权的百分之几给乙方”,这需要过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乙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乙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协议难以履行。另外,夫妻一方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也有类似规定。
4、子女抚养费约定的风险。
子女抚养费可以约定给付到小孩成年或独立生活止,也可以约定到大学毕业之后。如果协议未作特别约定,原则上只给付到成年或独立生活止。
5、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签订协议的风险。
一些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签订离婚协议,另一方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是很难推翻协议的。
二、离婚协议书风险评估
1、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为了准确评估离婚协议书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时排除离婚协议书的风险,需要对协议离婚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婚恋经历、感情状况、财产状况、子女状况、争议财产进行了解。
2、评估事项
律师通过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幷结合实践经验,对当事人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方面做出评估。 以便发现《离婚协议书》中存在的风险,提出对策,达到使协议离婚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