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中除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像有些被害人如果喝酒喝多了,达到一定程度后,其虽然没有完全睡着,但其容易犯困脑子已经处于迷糊状态,性的防卫能力很弱,接近于睡着状态的“不知反抗”程度。
有些被害人喝多之后虽然意识很清醒,知道不能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身体无力抵抗,言语表达也不能清晰而大声的表达,只能轻声细语的表达不要的观点,可以认为是“不能反抗”。
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完全根据被害人的客观状态去认定是否强奸罪,也需要从整体的角度考察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以及被告人是否觉得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还是真的无力反抗。
要全面查清案情,具体可以从双方平常的关系程度、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事后被害人的态度反应、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被害人事后作出反应时候的其他条件,是否有让被害人失去面子不得已控诉他人强奸的因素存在,比如被害人事后让其男友、家人、朋友知道,承认自己自愿的话有损颜面等。
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并不一定要证实被害人睡着或者完全失去意识的状态才能认定,只要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因素,导致被害人不能很好的表达性自由的意志就可以,也不能设定一个客观的酒精含量值来认定妇女达到了醉酒标准而推定其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因为个体差别很大,在个案中必须针对个体情况作出综合认定。
当然也同时需要否定“半推半就”的情形存在,这有赖于对整个案件综合判断去得出,比如两个人的相识情况及其他客观因素,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人之常情去判断这些因素,判断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符合常理和更具有可观真实性,判断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忌客观归罪的同时也要防止证明标准高标准化,不能因为被告人提出了辩解而轻易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