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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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也不需要负责!教你正确正当防卫!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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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对本人或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非法侵害行为;

3、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应该大体适应,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按防卫过当处理,要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哪些行为绝对不是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相关知识】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防卫过当需要具备的条件

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

2、对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3、本人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下面列举了两个案例:

1、正当防卫案例

一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某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法律分析:田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某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过当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X,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X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某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X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X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X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X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X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X,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X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X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X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X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X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X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很多人可能在正当防卫的时候容易过当防卫,严重的话还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只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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