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合同审查(下)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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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效条款要明确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要求的是签字“或者”盖章,但从控制签约风险的角度考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可选择约定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合同主体盖章后生效”(但从简化手续上讲可约定“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十四、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我国《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变更的形式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形式,比如原合同约定“本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签字并盖章后有效”,则变更时不能采取其他形式,否则可能要承担合同变更无效的风险。

(二)关于涂改

合同的涂改,包括增加、删减、覆盖、技术手段无痕调整等,是一种变更合同的行为。直接在文本上进行涂改,必须得到各方当事人的签认,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涂改,必须各份合同一同调整,以免日后引起争议。

十五、严谨措辞

合同制作讲求的是“法言法语”,而非“辞藻华美”,用语既要精练,又能把问题表述清楚、严密。最常被引用的两个案例是:

【案例1】甲、乙口头约定,乙从甲处借款10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欠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1万元”。后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欠款9万元。乙辩称已还9万元,只欠1万元。这里就出现了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是“归还”了欠款1万元,另一种是“还有”1万元的欠款未还。

【案例2】李女士60万元将房卖给王先生,王先期支付了10万元,李给王打了个收条:“收到定金10万元”。一周后,蔡先生愿以65万元买下李的房子,李想把10万元退给王,将房卖给蔡,但王要求李双倍返还定金。同样的事情,如果把“定金”换成“订金”,则对李有利、不涉及双倍返还问题。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细节上显功夫

(一)数字

制作重要合同时,尤其是涉及合同金额的数字,宜同时采用汉字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小写,并注意二者是否等值。理论上认为,人们书写阿拉伯数字要比书写汉字更容易犯错误,所以当二者不一致时,以大写的汉字为准。

(二)货币符号

涉及外币类的合同,货币单位一定要写清。

【案例】 某国内销售代理商,向美国售货,买卖协议本意是按人民币($)写,但双方几经修改,在财务负责人环节错改为美元($)。事后,国内代理商与笔者沟通:“虽然咱大赚了一笔,不过以后很难再和人家做生意了。”看来深谙合同之道的美国人也有出错的时候,不过这更能让我们深思和引以为戒。

(三)包括

使用“包括”一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方式,不能一碰到“包括”就一味地改为“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的含义为:不仅指所列明的事项,亦指未列明的事项,如此,“未列明的事项”可能成为争议点。

(四)公司标识与名称的使用

有些公司在制作合同时,习惯性地把本公司的图标或文字加在首页、页眉或页脚处,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分歧时,法官更倾向于作出对合同文本提供方或合同起草人不利的解释,因此建议在有些合同中删除该类标识。

(五)用语一致性

保持合同用语的一致性十分必要,应当使用同一词语称谓同一概念或主体,不这样做,轻则让人费解,重则产生根本性分歧。

【案例】某一承包合同在合同款项问题上,出现了“费用”、“承包款”、“成本”、“付款”、“合同款”等多种称谓,这样极易引起争议。

(六)时间点

在处理时间条款时,注意设定起始或截止日期。

【案例】“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是不同的。前者是时间射线,不确定;后者是个确定的时间段。建议如有可能,统一列明具体日期,以免发生争议。

(七) 扣留

某些合同制作时只约定了现金走向,未约定现金归属,造成诉讼。

【案例】 房产租赁协议中约定押金“出租方有权扣留”,但未约定扣留的款项即作为“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承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押金。

(八)“和”与“或”

小心使用联结词,避免产生歧义。

【案例1】原文为“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造成了乙、丙的推诿,建议改为:“乙方和丙方向甲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美国早期一个关于继承的经典案例:一个老人在遗嘱中写道:“All my black and white horse bequeathed to Mr. Billy”,老人留下6匹白马、6匹黑马、6匹黑白相间的马,问题因之而生,到底Mr. Billy应该继承几匹马呢?

(九)何为“书面”

在合同制作时,时常用到“本合同的修改需以书面方式作出方为有效”,那么什么是“书面”呢?合同中应当予以明确。

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下列项目中选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等”。

(十)序号的使用及引用

1.由于合同可能需要多次修改,其相关条款的序号和“;”、“。”会时常变更,这就需要注意:

(1)序号最终要连贯;建议制作之初即使用“自动生成序号”的方式,以减少差错。

(2)合同中对某一条款的引用要准确,尤其是对多次调整后的合同。如“第五条……以第十三条约定为准”,而第13条并未约定应当约定的内容(可能是在第10条进行了约定,或是经多次改写原条文已经被删改)。

2.另外,序号的形式应当统一,基本分为三种描述方式,三类写法不宜掺杂:

(1)适用于长篇或条款相互引用较多的合同:1./1.1/ 2./2.1/2.2……

(2)适用于一般类型的合同:第一条/(一)/1.第二条/(一)/(二)……

(3)适用于简易合同:一、/1.二、/1.2.……

(十一)统一格式

许多合同是成套的,需要相互引用,各合同的字号等格式宜保持一致,如正文统一使用“宋体”、“小四”、“1.5”倍行距。否则不同文本相互引用时,会浪费大量时间在调整格式上。

(十二)页码

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合同上均应填写页码。这看似是小问题,但据笔者审查的合同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员工未能养成这一习惯。

十七、主合同与担保合同

(一) 是否分开签

合同制作时,根据项目情况,可以把担保内容加入主合同之中,不再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这样有利于节省签约成本。

(二) 担保合同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在制作担保合同时,可以明确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这样对债权人最为有利。

(三)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质、定金等多种形式,由于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规定得较为复杂,这里仅以“保证”这一方式为例,简单说明一下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建议行文时根据草拟者代表合同哪一方,而定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年)。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的重要性。

十八、合同的电子化管理

(一) 电子版文件名的制作

合同制作后,需根据各方协商情况再行修改,少则两三稿,多则几十稿,这就产生了合同的电子化管理问题。如何在若干年后依然顺利找出当时签约用的电子版文件,除了设置便于识别的文件夹外,电子版文档的标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使用如下方法:

(1)“年月日+文件名+(标注)”,如:

“081205股权转让协议(三元-蒙牛盖章版)”

(2)如果是一系列成套文件,建议加序号并加目录,如:

“00 090106目录(××股权转让)”

“01 090106股东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

“02 090106章程(新)”

……

这样,电脑排序不会乱,进行“搜索”时,既可按时间又可按文件名,还可按签约主体或文件版别进行检索。

比如,要查看电脑中的全部股权转让协议,只需检索“股权转让协议”,全部同类文件即可调出比较。

(二) 电子版、打印版文件名应当一致

有些文件,由于多次修改,名称产生了变化,但电子版文件名没有变更,今后如果想要调出电子版查阅,就很难找见了。因此,电子版、打印版文件名一致,会给使用者带来诸多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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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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