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法院对夫妻之间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处理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5
人浏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专家观点:

    1.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2.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上海市高级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我们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是适当的。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西方国家的社会学调查统计资料表明,婚外性关系的发生率一般在40%上下,中国的这一发生率可能要低得多,但是即使只有20%的人搞婚外恋,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而如果一项法律设定而不执行,就会成为有名无实的法律。”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3.认定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对忠诚协议认定为有效,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夫妻有关忠诚协议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金钱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笔者同时认为,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 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

4.关于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趋势

    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呢?笔者认为,显然不是。夫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至于是不是一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则笔者认为,目前难有定论。除了上海高级人民有明确的意见以外,其他各地法院还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判决。

那么,目前在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审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趋势呢?笔者从手头有的大约二十余个审判实例中观察到,目前在这些案件中呈现出两个趋势:

    第一,损害赔偿金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笔者注意到近些年,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中常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在笔者看来这也不失为一种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现行方法。

    第二,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一些较早的支持“忠诚协议”判决中,笔者看到过支持“净身出户”条款的判决。然而,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净身出户”条款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以上内容由杨晔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晔蓉律师咨询。
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7412人好评:8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太原市长风西街长风世纪广场A座901-90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72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 地  址:
    太原市长风西街长风世纪广场A座9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