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缴社保,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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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劳动者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能否以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存在可归责与用人单位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第三十八条则规定了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生产成本的增加,有的劳动者主动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罕见,特别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流动性强,有的因为已缴纳农保,有的因为担心社保异地转移难,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而将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行为。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如果用人单位主观上存在恶意而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应是法律规制的对象,用人单位不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赔偿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等损失。但如果劳动者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此时不缴纳社保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如再苛以用人单位严格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公正,也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支持劳动者,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故意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事后再主张经济补偿金,以获得非法利益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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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晔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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