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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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一起阻碍公安民警执法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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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郑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们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郑某等人的不礼貌行为向处理任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件的温某、王某、曹某某公安民警表示深深的歉意。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郑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处理任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件的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综观本案,郑某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本案中,尽管郑某也采取了推搡、拉扯公安民警、钻至120救护车底下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对社会秩序的管理,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值得庆幸的是,经鉴定,温某警官、王某警官虽构成轻微伤,但目前身体已基本无恙,且该危害结果并非郑某直接导致。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注意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郑某予以从轻处罚。

二、 警官的执法行为不尽合理

2016年×月28日,太原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公安民警在处理任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在面对“站着进去、躺着出来”的儿子任某某而情绪失控的任某某、郑某夫妇时,未及时、主动向其释明“是任某某主动要求叫120就医的”,未及时化解其失控情绪,在郑某钻至120救护车底下才向其解释。应该来说,公安民警的处理行为是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但稍显粗糙又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可能引发了被告人郑某的反抗情绪。恳请审判长注意这样一个引发被告人犯意的细微情节,给予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郑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被告人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事实上,他们此次闹事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对公安民警不尽合理的执法行为作出的一种行为辩解。对于该次冲突,他们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而且,在事发前,作为为人母的郑某看到其儿子任某某“站着进去、躺着出来”,救子心切,急于要个说法,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显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被告人郑某在前往某某派出所前,在自己钱包里带了4000多元钱,其是抱着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妥善处理事情的态度去的,并非故意要阻碍民警执法。

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 被告人郑属于初犯、偶犯、从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被告人郑某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且其所在工作单位太原某某某校向侦查机关出具过关于其工作表现良好的鉴定。

在郑某等六人实施的妨害公务犯罪行为过程中,郑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只有拉扯拿她手机的民警及钻至120救护车底下,也就是说,郑某实际参与该共同犯罪行为的程度较弱,且其犯罪行为并未直接导致两名民警受伤,其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因此,念及被告人郑某为初犯、偶犯、从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处罚。

五、 被告人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其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在我们多次会见她的前后日子里,发现他的形体明显由胖变瘦,这其中可能是对家里的过度操心,我想更多的也是其本人对法律产生了畏惧感,因其多次对我们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早知道那天就不往120救护车底下钻了,并一再表示好好接受改造出来重新做人。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郑某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中郑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刑法所追求的谦抑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归案后其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做母亲和妻子的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

 

 

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杨晔蓉    律师

刘瑞凤    律师

2016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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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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