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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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绝不仅仅是继承时需要多交一笔钱这么简单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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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开征,已经是基本确定的事实,不确定的只是开征时间,开征方式与开征的范围等细节。我国有关财税专家都认为:中国已经完全具备了遗产税开征的客观条件,只待政策面支持,法律予以确认而已。

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遗产税开征涉及全国人民中的大部分人,可能成为覆盖范围最广的税种。改革开放后,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到宪法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资产大部分都经历了三代的积累。同时,我国近几年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可以说,目前大多数的家庭都拥有或多或少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公民身故后,就自然成为遗产,遗产税的开征,涉及到所有有财产的人群,不同的只是遗产多少不同而已。


遗产税开征,增加了我们家族财富传承到下一代的成本,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遗产税的开征对我们的影响,绝不仅仅这么简单。从法律角度考察,结合世界各国目前通行的遗产税制度,遗产税开征,至少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们有重大影响:


 

1、在“先完税,后继承”制度下,仅有固定资产作为遗产的继承将成为难题

纵观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度,先完税,后继承是通行的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想要继承遗产,必须要先将遗产应当交的遗产税在遗产中予以扣除或者由继承人缴纳。

目前,国人通行的习惯是在生前将现金分配完毕,仅将不动产作为遗产由后代继承。这一习惯在遗产税开征的前提下,将无法继续。如果遗产仅仅剩余不动产,在继承时是无法从不动产中扣除税款的,这时就需要继承人缴纳遗产税。而此时,不动产的继承人往往未分配到现金资产,甚至部分继承人在取得不动产继承权利时,已经对其他继承人以货币资产进行了补偿,无力负担遗产税。这时继承则成为难题,有可能进入司法程序对遗产进行处置后才能继承。此时对于家族资产来说,无疑有了损失。

2、生前将不动产过户给子女不可取

在前一条的顾虑下,不少老人选择了在生前将不动产在子女之间进行了分配或者赠与了个别子女。从多年律师执业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处置方法极不可取。

从常年法律实务来看,除了个别极度和睦的家族外,老人在生前处置房屋时,如果有多名子女,在子女间分配时,不论老人如何努力,做到所有子女及子女的配偶都觉得公平是不可能的。这时,老人在处置不动产的同时,就埋下了家庭不睦的种子。随着时日增强,老人赡养义务的日益繁重,觉得分配房屋时吃亏的子女就会觉得自己不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而取得房产的子女可能也一肚子委屈。从而造成很多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

而对于只有一个子女的老人来说,过早的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自己名下没有房屋时,随着时日的推移,大部分子女会把房屋当作自己的资产,老人与子女的关系从子女住在老人家里变成了老人住在子女家里。这一心理立场的微妙变化,对于本身就很敏感的老人来说,会带来非常不快的感受,从而造成家庭矛盾。

可见,除非家族和睦,子女不争的家庭外,生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并不可取。

3、现金流以货币资产的方式传承,有巨大的税收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有不动产作为遗产的,必须同时有部分货币资产同时传承给下一代,才可以解决完税问题。但是,如果把现金作为遗产继承的话,现金本身也需要上税。此时,就需要现金以其他非涉税的金融资产的方式传承给下一代,可实现这一功能常见的金融工具有信托、保险等。在我国,这些金融工具在设计推出的时候,都没有被赋予这一功能。因此,要用这些工具实现这一功能,需要金融业者,律师共同对现有工具进行分析后,选择最适合的工具量身定制。

 

综上,遗产税的出台,绝不仅仅是多了一笔开支。这个税种的开征,将从理念上彻底改变我们中国人对家族资产及传承的意识,同时,也需要一大批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为广大人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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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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