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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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再分割问题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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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条款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需要在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两年之内提起诉讼。婚姻法解释(一)31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根据婚姻法解释(二)8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9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不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3、婚姻法解释(三)18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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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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