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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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怀孕4个月。分割遗产时,妻子要求腹中胎儿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遭到男方父母拒绝。请问:腹中胎儿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其妻子腹中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应该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胎儿应保留份额可以由死者的父母、配偶来继承。如果出生后又死亡的,那么,该遗产由孩子的父母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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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晔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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