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应交税
惠阳律师邱文峰认为,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实施,惠州的企业,基本对裁员(俗称炒人)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补偿金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却未能更新知识。
现以一实际案例说明:
李小明(化名)在惠州市惠阳区某工业区一公司上班4年多,月工资3600元。最近,公司亏损裁员,公司与李小明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公司与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等李小明办完离职手续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但公司最后在给李小明结算4个月工资共计14400元时,在经济补偿费中,却扣除了个人所得税,这让李小明感到不理解。
惠阳律师邱文峰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该公司与李小明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该公司向李小明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该公司在向李小明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因为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按照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税。
李小明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当然,好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也确实不知道这个规定。我们惠州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时间,将补偿金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以简报形式告知了所有的企业(公司)法律顾问单位,以帮助其正确处理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