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前胜律师

廖前胜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购房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一回事吗?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4
人浏览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而合同的效力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一定导致发生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介绍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订立合同,居间人既不是代理人,又非当事人和保证人,他不能保证合同双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在合同的类型当中,购房合同算是比较特殊的了。其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就会成立,但想要其生效的话,则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否则的话,其就没有生效。


文章转自网络,若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廖前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廖前胜律师咨询。
廖前胜律师
廖前胜律师
帮助过 30592人好评:15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609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廖前胜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70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6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