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地区,仅有3000工资,工伤十级,怎么计算工伤赔偿
劳动者在佛山地区受工伤十级,月薪仅有3000元,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刘某自2018年3月9日进入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处担任压纹一职至今。2018年4月28日早上9时30分左右,刘某在公司车间操作压纹板时被机器压伤右手,受伤后,刘某由其家属及公司主管许某开车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治疗,一共住院20天(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8日)经诊断为:右示指中末节复合组织缺损。
2018年9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受伤属于工伤。2018年11月27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刘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6月28日。
入职工作至今,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刘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现金发放,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
【仲裁裁决】
经仲裁委开庭审理,作出仲裁判决:
公司赔偿刘某以下赔偿:
1、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3000元/月×2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447.8元(3635.4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35.4元(3635.4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541.6元(3635.4元/月×4个月)
3、医疗费1060.52元、评残费99元
4、住院补助费1400元
5、2018年4月工资3000元
共计55184.32元
【律师解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2019年最新修改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可见,像刘某那样的工伤十级的情况,工资又明显低于平均工资的,在最近的计算方式计算伤残赔偿时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则按照实际工资赔付。
修改后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在修改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修改条例的规定执行;修改条例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修改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修改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