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峥民律师

樊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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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

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案

来源:樊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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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某受雇于被告张某,在其承包的工地提供拆除外架劳务。在拆除外架过程中,原告被砸伤右手中指,后被送医治疗。出事之后,被告一直未妥善解决此事,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各项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及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300.32元。法院认为,雇员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雇于被告在施工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及时给原告赔付,亦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意见】: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首先,要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把握,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劳务纠纷,对案件后续处理影响很大。其次,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如有必要可在病情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以便及时确定索赔依据及数额。最后,如果确实无法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应当收集证据及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判决文号】:   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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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樊峥民
  • 执业律所: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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