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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来源:杜明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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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日前杜律师办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这也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遇到的问题,那么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呢?下面我们通过该案例来分析一下:

      王某通过应聘到甲公司上班,工作三年一直没有什么问题,在去年初单位和王某签订了一份员工工作职责,内容主要涉及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发放及违约责任等,随后王某因工作上的一点小事与单位负责人发生矛盾,单位负责人发现在王某的网络账户中发表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言论,遂依据工作职责中的违约约定单方书面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庭审中,用人单位主张该网络信息为王某所发,且内容涉及恶意诽谤并经公司其他多名员工浏览留言,造成了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公司依据工作职责及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王某则主张该信息并非其发布,且该信息短短二十余字并没有提及任何公司及人员的名称信息,即便真是王某发布,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也是非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看出能够符合用人单位主张理由的只有该条第二款,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特殊关系,考虑到双方地位实际不对等性,用人单位如果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否则便是违法解除。那么,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尤其是违反规章制度,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来进行举证证明的,如果单位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那么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单位提供的网络截图复印件,不能直接证明该网络言论是王某所发布,且其证明的内容涉及网络账户,应属电子证据,用人单位不仅需要证明该网络账户为王某所有,还需证明该账户发布的内容为王某发布,因此,但就举证行为,用人单位也没有完成。关于举证方式等内容不再过多阐述,笔者认为需要展开分析的是,如果该账户言论确实为王某所发布的情况下,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显然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标准,首先单位需要证明双方签署过或单位向员工告知过的规章制度中包含禁止发布不当言论的规定,其次,单位要证明员工违反了双方约定的规章制度,最后,员工的违章行为达到了严重的标准,给单位造成了损失。

     本案中,网络发布内容为讨厌公司,讨厌老板,受够了之类的言语,从内容上,没有涉及任何单位及负责人的名称信息,也就是说该内容没有指向,在员工不认可的情况下,单位硬要对号入座无法左右。另外,该内容也不构成诽谤、侮辱,即便是王某针对公司所发布,也只能说是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对工作上压力的一种宣泄,如果将此定性为对公司的恶意诽谤扰乱了经营秩序,那么用人单位便可利用这一法宝,恶意侵犯员工的合法权利,对整个大环境下的劳动关系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单位也没有提供任何因此造成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证据,因此,单位举证不能,员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相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因此承担法律后果。

    最后,本案经仲裁、一审,均支持了上述主张,杜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非常严肃的,适用严格举证责任,劳动者如权利受到侵害应理性的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一时冲动利用其优势地位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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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明君
  • 执业律所: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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