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顺律师

赵传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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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泰安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发包方、承包方、雇主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赵传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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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0日接近中午时分,内蒙古包头市两位在内蒙古华电包头发电有限公司工地上干活儿的农民工乔喜贵、燕文林,收工之后回到由雇主为其租用的出租屋内准备吃饭休息时,在使用电丝炉时遭电击身亡。此事故发生后,两位农民工的家属曾多次找到相关责任方讨要“说法”,均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余,2009年9月21日,两位死者家属将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及雇主、出租房房主、出租房屋管理人共同列为被告,依法告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30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9年12月14日,两位死者的家属从法院拿到了判决书。
  两位农民工在雇主租用的房屋内遭电击身亡
  一个叫何峰的包工头,为内蒙古华电包头发电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华电包头检修楼工程施工。2009年8月10日中午,两位农民工从工地干完活儿回到所租用的民房内休息时,两人同时遭电击当场身亡。该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派员来到出事现场。经包头市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乔喜贵、燕文林系电击致死。
  经两位死者家属委托,包头市九原区公证处派员对房屋出租人徐明喜房屋旁的电源总闸及线路现状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对出租房电线线路存在漏电及安装不符合用电安全问题的电源总闸状况进行了现场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09年8月31日出具了公证书。经公证处现场公证,两位农民工所居住的出租房屋东侧墙靠北上方有一裸露的电闸,该电闸为入户电源总闸,也称作刀闸,刀闸总保险装置安有铜丝。刀闸没有上闸盖,下闸盖已烧坏且放在外露的房梁上,刀闸无防雨装置,电线接头较多,刀闸的下侧线缠绕在横担(铁制)上。
  该房的承租人是雇主何峰,他从徐明喜那里租来了房,安排所雇佣的雇员居住。当时因雇员乔喜贵、燕文林从工地早干完活儿先回去,在所居住的房内使用电丝炉遭电击致死。两位死者的家属认为:乔喜贵、燕文林系雇主何峰所雇佣的雇员,两人在租用的房内遭电击致死,作为雇主应承担对雇员的赔偿。相关责任人即发包方、分包方、转包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两位死者家属依法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2009年9月21日,两位农民工的家属走进包头市九原区法院麻池法庭,将工程发包方内蒙古华电包头发电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方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包方及雇主何峰,出租房房主徐明喜,出租房管理人赵琴、张文秀列为被告,依法诉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09年10月30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提出因该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和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建议原告方撤销对出租房房主及出租房管理人的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方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两位死者家属在诉状中称,作为工程发包方的被告内蒙古华电包头发电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对其所发包出的工程全程进行监管,但其未尽到法定的义务。当承包方转手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时,并未加以制止和监管。正是由于发包方疏于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才发生了两人被电击身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死者乔喜贵、燕文林的不幸身亡,与发包方未尽到法定义务存有因果关系,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承包方的被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工程揽到手后,又授权委托了张永清为华电包头项目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所承包工程合同的履行和安全生产。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作为工程承包方,明知不能将工程分包给私人,却将承包到的工程分包给一个既无施工资质又无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个人,从而引发了两位农民工电击身亡的安全事故。该损害后果与被告承包方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工程分包方且又是雇主的何峰,本身就不具备分包方的资格,在明知自己无资格获得工程分包权时,却雇佣民工为其分包工程的工地干活儿,并口头承诺对所雇佣的民工包吃、包住,每日工资130元。但由于被告何峰在工地上解决不了雇员的吃住问题,便租用了被告徐明喜的房屋,作为雇员的宿舍,将民工安排吃住在这里。正是由于雇主何峰未尽到法定的义务,在雇佣期间发生了这起两人遭电击致死的安全事故,作为雇主的何峰应对雇员的死亡负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中一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被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于2009年10月12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两位农民工的家属返还当初处理死者丧事所借款共计36000元。
  原来两位农民工遭电击身亡后,死者家属曾向工程的承包方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每人各借了18000元。作为处理死者后事的费用,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因死者乔喜贵、燕文林在何峰租赁他人的住房内触电身亡一事,死者家属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法处理丧事,故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出于同情,同意借给两位死者家属各18000元。同时还约定,借款后死者家属不再向出借人及上级等部门提出任何要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问题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处理完死者的相关事宜后,出借人有权要求死者家属返还其所借款项。因此,当两位死者家属将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后,该公司立即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将本诉和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14日,两位死者家属从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拿到了判决书。经法院审理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乔喜贵、燕文林系被告何峰雇佣的民工,其在雇佣活动期间,在被告何峰为其租住的出租房内触电死亡,被告何峰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乔喜贵、燕文林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安全用电的常识,二人未能安全使用电丝炉造成用电事故,因此乔喜贵、燕文林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何峰作为雇主未对雇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具体责任分担,被告何峰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
  被告华电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了具有施工资质的蒙建工程公司施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已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此华电公司对该起事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蒙建工程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对于工程的分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不应当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何峰进行施工,该分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何峰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蒙建工程公司提出该起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其违反了建筑法的法定义务,该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何峰赔偿两位农民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公证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0358.05元。被告蒙建工程公司对以上赔偿款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蒙建工程公司已支付的借款作为赔偿款予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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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传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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