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缓刑
来源:伍松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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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9月28日,伍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xx维修店门口与隔壁经营xx维修店的老板郑某某因生意竞争问题发生语言冲突,致朱某某重伤,引发斗殴事件,伍某某于2012年11月23日被逮捕,佛上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18日,以佛南检刑诉[2013]678号起诉书指控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2年11月27日,嫌疑人伍某某家属委托本律师担任伍某某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以及案件到了检院后,通过详细的阅卷,经过子细对案情的分析,本律师在参与法院的庭审活动中提出了辩护意见,案经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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