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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套路贷”的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04 浏览量:0

就“套路贷”犯罪的定性而言,宜根据“套路”和“索债”行为所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其属于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的核心特征和手段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分别予以刑法评价。

“套路贷”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具有复杂性,对其宜根据“套路”和“索债”行为所符合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适用不同的罪名予以评价。

“套路贷”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权益的类型较为复杂。鉴于其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为目的,因此必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但是,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行为极有可能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如被害人的名誉权)、公共秩序、司法秩序甚至市场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就“套路贷”犯罪的定性而言,宜根据“套路”和“索债”行为所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其属于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的核心特征和手段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分别予以刑法评价。“套路”行为系通过一系列的伪装手段侵夺虚高债权,犯罪分子攫取的债权尚未变现,即仅仅是财产性利益。由于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套路”明显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所以属于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对于索债行为,可以根据行为性质分别进行考察。就暴力型索债行为而言,根据行为手段的不同,可能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就虚假诉讼型的索债行为而言,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借助司法的强制力侵占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可以构成三角诈骗犯罪。

《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同)认为,“套路贷”犯罪的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因而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可谓抓住了“套路贷”犯罪中“套路”行为的要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贷”犯罪的整体属性,值得充分肯定。同时,《意见》指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过程中,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这与“索债”行为阶段的行为所具有的可能符合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特征相吻合,也是值得肯定的。(摘自:《扫黑除恶中如何正确认识“套路贷”犯罪》,作者:卢建平,选自《人民法院报》2019年4月11日第2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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