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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反劳动法行为你知道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2-07 浏览量:0


 
日前,全国总工会点名批评富士康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甚至导致过劳死或自杀。小伙伴们知道平时在工作中领导的哪些要求或指令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吗?除了默默地吃哑巴亏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违法行为说不!人民财经今天就用小张的事例给大家普普法。

违法情景一:小张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4小时

小张是一家金属制品公司销售部的负责人,早上8点上班到晚上8、9点下班对小张来说是常有的事,虽然很辛苦但小张也很无奈,领导经常把重要会议安排在晚上,反对领导的安排就是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有时就连周末和节假日也得加班加点,却从来不见加班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违法情景二:小张的工作单位经常不按月给他发放工资

小张所在的公司效益不错,但最让小张愤怒和苦恼的是,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有时却连基本工资都不能按时拿到手,公司经常一连拖欠员工几个月的工资,或以各种理由少发。

《劳动法》第五章中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法情景三:小张的妹妹求职时因“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

小张的妹妹是应届毕业生,找工作时却处处碰壁,多次向用人单位递交简历之后却因“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绝,令她非常沮丧。

《劳动法》第二章中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违法情景四:小张的弟弟未满十六周岁却被用人单位招用

小张的弟弟在农村生活,因家里不太富裕初中毕业就辍学了,15岁的他被县城里的一家工厂招用,并经常被迫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小小年纪就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劳动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二章中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违法情景五:小张的用人单位发生安全事故

小张所在的金属制品公司的制造车间前段时间发生了爆炸,原因是因为公司缺少安全知识教育,一个工人在生产制造时违规操作酿成事故。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违法情景六:小张的姐姐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

小张的姐姐在一家国有企业做文案,知道自己怀孕之后把这个消息汇报给了公司,没过多久就接到了单位通知自己回家休息,后又被要求递交辞职报告,并威胁她说否则将被安排到体力劳动繁重的一线生产岗位。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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