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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的审理原则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3-07 浏览量:0

由于房屋买卖数量增多,形式各异,纠纷较多,引起诉讼的案件也相应增多,近年来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上升,纠纷原因也千奇百怪,加之我国的土地政策还在不断完善,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笔者认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都有明确规定,一般较好处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能一概定论,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维护交易安全,调解优先等原则。一是坚持真实意思原则。牢记动产以交会实现物权,不动产以登记完全享有物权。未经登记不必然无效,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要当事人有真实交易的意图,尽可能弥补合同上的瑕疵,促使双方继续履行,这也体现了合同法的原则。因此,在审理中要揭开卖房者合法诉讼的面纱,随着近几年房价的突飞猛涨,类似想吃后悔药的人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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