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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与交强险有何区别

来源:郭金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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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与交强险有何区别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些人咨询,为什么商业三责险为什么不跟交强险一样,在交通事故中审理呀。有些主审法官也认为,商业三责和交强险一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一同审理更方便,更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就此问题我在此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我认为商业三者不应该和交织强险一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审理,这样不利经济秩序的稳定,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首先,商来商业三责险不同于交强险。交强险设立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快捷的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商业三责险就不同了,其设立的依据是保险法第保险法第65条(原保险法第50条)这规定,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被险人给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功能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因事故带来的风险,让事故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承担,目的是保护被险人。商业三责险以营利为目的,是纯粹的商业保险。交强险因此其社会性比商业三责险的责任范围宽。
       商业三责险具有较高的合同相对性,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并不能否定商业三责险合同的相对性。商业三责险受《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调整。尽管《保险法》第65条对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做了约束,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保险人要向第三者赔偿的仅限于“保险金”,而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办法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所以第三者向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受保险合同相对性的约束,而不是反之 。
      正是因为商业三责险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商业三责险合同可以适当地设定免责条款以降低保险人的风险。
     正是基于以上几个方面,商业三者险不适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处理。请大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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