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长剑律师

冷长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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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定金

来源:冷长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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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合同注意:  

一、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

三、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

四、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改造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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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冷长剑
  • 执业律所: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1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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