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139-1124-73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8:00-22:00)
留言咨询

离婚时,夫妻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人浏览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当予以适当地补偿。所以,离婚时,如果夫妻一方想要要求经济补偿的,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并且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财产所得共有制或者约定一般公有制不存在这种经济补偿的问题。在约定分别财产之下,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承担大部分家务的一方将在收入上大大削减,如果在离婚时不对这部分家务劳动给予补偿,那么对这一方是十分不公平也不利的。

 

2)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是基础,同时经济补偿是一方的权利,法律并不能强制要求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即必须是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时才考虑。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得到充分尊重,赋予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可以向对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只有当其要求的时候法院才会审查这种要求并判决是否支持这一方的请求。

 

3)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夫妻一方对家庭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一般来说,一方对家庭付出的义务越多,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越多。当然,经济补偿的数额同时也要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加以修正。


以上内容由曹晓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曹晓静律师咨询。
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653人好评:154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39-1124-73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曹晓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咨询电话:139-1124-7365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