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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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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3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小田一直随母亲生活。有一天,小田在幼儿园和小朋友非非两人因争玩具手枪打起来,小田一气之下将玩具手枪向非非的脸上砸去,不小心戳到非非的眼睛,造成非非眼睛大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左右,医疗费花去了近一万元。非非的父母找到小田的母亲和幼儿园,要求赔偿。小田的母亲认为,应该由幼儿园负责。后来非非的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小田的母亲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支付部分医疗费,幼儿园作为责任人之一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小田的妈妈无力支付这笔医疗费,找小田的爸爸,爸爸却不肯承担责任,小田的母亲只好起诉到法院。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这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论父母亲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但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都有义务对受损害方给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一般而言,监护人都由父母担任,所以父母也是承担责任的主要主体。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相应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而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相应机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虽然小田的父母已经离婚,但是对小田的管教和抚养的义务并不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结束。在小田母亲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小田的父亲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另外,小田是在幼儿园中与其他小朋友争吵引发的侵权事件,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小田这样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管教的义务。在本案中,幼儿园、小田的父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非非所受到的伤害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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