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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类型及其义务有哪些

来源:付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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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类型

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须经租赁物所有人同意的,须征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种人:

1财产所有权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

3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将典物出租以获取益;

4使用权人,依法获得某种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将财产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将财产占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财产再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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