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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

完美公司章程

来源:候士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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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制定的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法律行为的契约条款,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公司章程。

章程记载事项根据法律要求不同,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必须一一记载于章程之中,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数项,都能导致公司章程无效,连带涉及公司设立无效,例如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规定的内容,公司章程必须予以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依据法律规定,章程可以记载,也可以不予记载,记载于章程之中即既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章程的法律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根据自身的需要自行设立的章程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一些公司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在筹备设立阶段,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往往是照搬硬套格式章程范本。这些格式章程范本条款都是法律强制要求的,是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由于其缺乏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不便于解决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给成立后的公司经营管理带来法律隐患。例如,甲、乙共同设立公司,股权比例基本相同,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二人产生矛盾,不可调和,乙遂产生退意,欲抽出投资,如果无人受让其股权,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乙即不能抽回其投资,只能忍受现状。再如,张某欲成为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而占有公司51%的股权,公司由5名股东组成,按照章程规定,每位股东指派一名董事成立董事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张某或其指派的董事即不可能成为理所当然的董事长,也就不能完全实现其控股股东的目的。之所以会产生这样当事人意想不到的后果,其主要或根本原因就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没有考虑到公司成立后有可能产生的不利情形,因而没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没有对法律风险进行预判,并预先制定解决纠纷的章程条款。

一个完美的公司章程不仅必须记载绝对必要事项,使其具有章程的法律效力,同时还应记载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事项,对公司的组织以及公司、股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条款,当发生矛盾或纠纷时,引用公司章程即可明断是非,免去了仲裁和诉讼的纷扰。

一部好的公司章程将使公司、股东终身受益。如何制定一个完美的公司章程,这里瑾提一下建议:

一、            提高和明确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只有认识到章程的作用,才会以积极谨慎的态度去制定公司章程;

二、            研读公司法,特别是关于对公司章程强制性、建议性和任意性内容的规定,使公司章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相对规则和任意规则,对有可能产生的不利事件进行预判并提出解决方案,列入章程条款;

三、           任意性条款应具有可执行性,不具有执行性就等于没规定,甚至不如不规定;

四、            对事后补救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任何章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都会有疏忽或漏洞,做如此之规定就是使当事者解决纠纷和矛盾时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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