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庆律师

刘连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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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刘连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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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经济独立的时代,特别是夫妻关系中,有一些属于共同财产一些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是怎么规定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这一规定。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 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方可以依法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 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第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2)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只有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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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连庆
  • 执业律所: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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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60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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