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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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再审申请书--债务纠纷

来源:何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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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汪XX(原审原告),男,19685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XX有限公司经理,住双城市XX镇XX街道X委X组

被申请人,韩XX(原审被告),男,19555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XX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哈尔滨市道里XX区X号楼X单元X楼X

被申请人,金XX(原审被告),男,197110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公安局XX派出所副所长,住哈尔滨市香坊区XX街XX号XX栋X单元XXX室。

申请人因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民三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现依法提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一、案情经过:

原告汪XX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0427日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金XX向原告支付1250000元。后被告金XX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追加了韩XX作为本案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重新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事实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韩是朋友关系也是合伙经营关系。双方在经营利润分成过程中发生纠纷,韩竟然单方与汪解除合作关系,又不和汪结算利润分成。汪多次找韩,后韩请朋友金X和案外人陈XX来调解此事,经调解,韩杰同意给付汪XX1250000元。但由于担心汪对其公司和家人因为解除合作关系等事情造成威胁。韩将此比钱由金代收,作为担保的条件,汪保证三个月内不和牛XX联系,并保证不骚扰韩及其家人和公司正常经营。三个月后汪从金处取回1250000元。并约定,如果汪违约,则韩可以从金处把钱取回。

     按照约定的时间,汪XX安静等待保证的时间,三个月后,汪去金X处要钱,却遭到了无理的拒绝。无奈,原告汪XX才起诉到法院,请求金X返还韩支付给他的1250000元利润分成。但金没有任何理由,却在2010426日,也就是一审开庭的当天竟然将钱返还给了韩。理由是韩不同意付款。韩为什么不同意付款?理由何在?明显是出而返而的失信的行为。

三、原审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

一)原审认定原告与被告韩没有构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错误的。

从收条和欠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因为利润分成产生矛盾,并由金和出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韩同意支付给汪1250000元作为利润分成。是无法抵赖真凭实据也是被告韩承认的事实。

二) 原审认定被告金与韩形成的是附生效条件的保管合同关系,而且认定所附条件是韩杰的同意,是完全错误的。

金和韩形成的是代为履行的关系,韩将款项交给金,金和汪签定了收条,而且金和汪也签了欠条。证明金同意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汪也同意由金来还款。韩将与汪的债务转让给了金来偿还。但约定了条件,就是汪保证不骚扰其家人和公司的正常经营。只要条件成就,金应该无条件的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综上,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理应撤销。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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