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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

来源:健邦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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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X,男,30岁,蒙古族,现住址:号。

被答辩人:XXX,女,28岁,汉族,现住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针对本案被答辩人就离婚的陈述,答辩人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如何判断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本案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查阅民法原理:“感情确已破裂”是一种彻底、全面、不可挽回的已然状态。实践中一般从四个方面来综合评判考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赖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大致分三种:牢固(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基础是牢固的或相当牢固);比较牢固(以爱情和其它因素为基础,或经人介绍交往不频繁而自愿结合的婚姻,基础也是比较牢固的);不牢固:不是以爱情而是以金钱、地位、权势、容貌为基础的结合,以及草率结合或包办强迫买卖,基础则是不牢固的。而本案双方的结合是比较草率。所以,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二看婚后感情。夫妻婚后感情可分三个不同的层次,即和睦、一般及不和睦。考查夫妻的婚后感情,既要看到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在。而本案双方婚后感情并不和睦。庭审中,被答辩人的个人陈述及坚决离婚的态度,都证明了双方婚后感情确实不和睦。

三看离婚原因。本案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被答辩人在陈述中叙说的答辩人的种种不好这使答辩人非常心痛答辩人承认自己有很多不好的习惯,但没有达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配做一个合格的丈夫,答辩人就此不做任何解释,这也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四看和好可能。这是在上述三看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发展前途的估计和预测。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包括坚决不离婚的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及实际行动。本案中,双方对婚姻都失去信心,均没有挽回婚姻的意思,根本没有和好可能。

以上四个方面是认定夫妻感情状况的相互联系的整体。被答辩人也曾试图调解和好,但因本案被答辩人离婚态度坚决,且本案也具备了法定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 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被答辩人称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和债务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曾经购买过被答辩人公司的股票,共投资五万元。另外,双方欠债两万元偿还一万肆仟元后,剩余陆千元至今未还,双方对此笔债务都知晓,并有欠条为证。因此,双方应当就购买的伍万元股票及其收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就共同债务陆千元应各自承担一半的债务。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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