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中一些法律问题的解答
为了助力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提升广大市民参与疫情防控的意识和责任感,及时化解疫情期间的矛盾纠纷,民革西安市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面向社会和我市广大民革党员开展疫情防控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了助力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提升广大市民参与疫情防控的意识和责任感,及时化解疫情期间的矛盾纠纷,民革西安市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面向社会和我市广大民革党员开展疫情防控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活动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起至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解除之日止。
作为民革的一员,我积极参加了该公益活动。这两天找我咨询法律问题的较多,我总结了一些频率较高的法律问题,在这里做一个总结,希望来不及咨询的朋友们可以及时看到,解答你们的疑惑。
一、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责任?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怎么处理?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的,该当何罪?
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触犯刑法吗?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行为,如何处理?
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六、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企业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劳动合同来支付。
八、企业停产停工了,工资怎么算?
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按人社部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九、在延长的假期加班,加班费怎么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按规定比法定假日延长了2天。
这2天假期应定性为公休日。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补休,或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该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以上是疫情出现后比较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接下来再给大家分享一个租金减免的一个文书,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使用:
《关于租金减免事项的沟通函》
致xx公司/先生(女士):
鉴于,目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中,我方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的防疫要求,暂缓复工/暂停营业。同时,为了减少贵我双方的损失,特向贵方发出此通知,共同协商解决此次疫情对双方合作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已延长至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要求市内各类企业复工日期不得早于2月9日。但目前,疫情防控仍处于高度戒备状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疫情扩大以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我方将严格执行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贵方要求暂停营业的安排。
另外,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臧铁伟,就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认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我方作为经营性/商业性用房的经营者/企业,政府有关限制人员流动、限制交通、封闭小区等措施,造成我方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收入锐减,经营困难。有鉴于此,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特向贵公司提出:
1、免除【】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的租金;
2、减半收取【】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的租金。
值此疫情非常时期,真诚希望贵方能够为我方减免房租,以供我方度过难关,实现贵我双方的最大利益,不胜感激。如有任何疑问,可与我方联系,联系人:xxx;联系方式:xxx。
特此函告
承租人:xx公司
2020 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