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实践律师

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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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东辱母杀人案的解读

来源:王实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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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山东辱母杀人案的解读:中国的正当防卫即不可无限化,也不可限制过死


不怪催债人员不该制造冲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冲突,不怪受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更不怪审判人员判决离谱。主要怪法律规定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限制过死! 最近,网络上盛传山东杀人案,总有一些新闻令人不忍卒读,比如南方周末的报道《刺死辱母者》。弱者在极端环境下的反应和遭遇,总是容易引起共鸣。我们很容易设想,假如自己落到那步田地,会有怎样的命运。


简单概括一下新闻。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警察不作为。这不是受害人唯一一次被警察丢下。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可以想见,警察的离开对受害人意味着什么。在此之前,他们人身自由完全受限,身心备受摧残,不知道还要经历怎样的折磨。警察代表着法治,代表着光明,虽然有了前一天的教训,但此刻警察是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然而警察抛下一句混账话就走了,将无助的母子彻底丢进绝望的黑洞。悲剧也就是在此之后发生的。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从报道中看,杜志浩的结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闹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职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杀人伤人的是于欢不假,但不作为的警察更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事情并没有按应该的方式发展,火上浇油的是法院判决。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样的判决与当前的法律规定相符。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应随意置喙,当前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正当防卫要有几个限定,不法行为正在发生、要对本人实施、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等等。在实际处理中很难把握。这份判决法官也难以突破,判决结果也不违反法律。      

我们看到过足球场上的黑哨、昏哨。本案中法官显然不是黑哨范畴,但绝对属于昏哨,不能正视有利原则。我们在围观事件本身的同时,更应探讨如何就法律本身适用时掌握有利原则。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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