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恩施州律师 > 胡永红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5-04 浏览量:0

 [导语]:元旦期间,胡永红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诉说当地某银行起诉其担保的一笔贷款,要求其和借款单位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贷款的责任。不知如何打赢这场担保合同的官司?胡永红律师认真阅读并研究了原告的起诉状,然后“胸有成竹”的受理了此案。
[案情简介]: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编造的“引进最先进的垃圾处理项目”为名,骗取了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货款,因此笔贷款数额巨大,仅抵押本公司的不动产满足不了银行的要求,就哄骗某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把不动产也抵押了进来。
货款到手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大部还债,其余均挥霍将尽。
此案后经银行报案,公安部门迅速侦破,最终追究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有关人员的贷款诈骗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之规定,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要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贷款。但是,银行知道它的的抵押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所以还关注着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抵押财产会如何判决,你猜测得到吗?如果化工有限公司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串通一气骗贷,法院又会如何判决?胡永红律师依法提出了如下法律依据并发表了法庭辩论意见: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无效,化工有限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无过错,所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化工有限公司对还贷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化工有限公司与环保科技公司串通一气骗取银行贷款,担保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共犯的责任,还要承担赔偿贷款的民事责任。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胡永红律师

胡永红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恩施州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189-6392-922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