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迎全律师

张迎全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环境保护

路人看到无证无牌犬、散放犬感到害怕的法律责任

来源:张迎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9
人浏览

浅析路人看到饲养的无证无牌犬、散放犬感到害怕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应当的法律责任

作者  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张迎全 律师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个人饲养动物的情形在现代的中国社会已经十分普遍,饲养宠物狗也是部分人的选择.我作为一名法官,在职业中发现了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那就是公民饲养无证无牌犬、散放犬的法律后果的问题.

在晚饭过后,有人带着不到半米长的宠物狗(例如金毛)在大街上散步, 宠物狗温顺地围绕着自己的主人,这时,不远的一个成年女子指着狗大哭,纠纷发生了,女子起诉宠物狗的主人要求民事赔偿,理由是, 宠物狗吓到了自己,, 宠物狗是无证无牌犬、散放犬.

在审理这个案件过程中存在三个观点:

观点一: 宠物狗的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是:根据<<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宠物狗的主人饲养的是无证无牌犬、散放犬是规定所不准许的,因宠物狗的主人没有对狗进行拴养或圈养,使小孩子害怕,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狗的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二: 宠物狗的主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是: 根据<<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 宠物狗的主人饲养无证无牌犬、散放犬的法律后果应当是狗被有权机关捕杀, 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其实施行政罚款,并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我认为: 本案中宠物狗的主人不应当承担过错民事责任.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那就是任何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应当是在有明确的规则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即法律的明文规定, 有明确的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方才可以适用民事原则的规定.

本案中,<<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宠物狗的主人饲养无证无牌犬并且散放犬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该规定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 宠物狗的主人饲养无证无牌犬、散放犬的法律后果应当是狗被有权机关捕杀, 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其实施行政罚款,并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该规定关于民事赔偿的条款只有第十四条:”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该条款只规定养犬咬伤人、畜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是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别人看到饲养的无证无牌犬、散放犬就害怕,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没有任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该规则规定了几个方面:

第一, 违反动物饲养的管理规定.

例如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 

第二,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例如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

第三, 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例如狗的主人携狗乘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一个小孩子拿出香肠去喂小狗,被狗咬伤。 

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但是,本案中特别之处在于,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了养犬的管理规定,未对养犬采取安全措施,但是,这只被饲养的养犬是不到半米长的宠物狗(金毛),其外型根本达不到令人恐惧的程度,同时,这条狗没有对任何人实施威胁、恐吓等敌意行为,是路人看到这只狗自行从内心感到恐惧,这是路人自身的原因,狗的存在与路人的哭闹恐惧根本不发生直接的必然联系,也就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了养犬的管理规定和未对养犬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不是导致路人的哭闹恐惧的结果

 

 

以上内容由张迎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迎全律师咨询。
张迎全律师
张迎全律师
帮助过 937人好评:3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中路元鸿商厦3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迎全
  • 执业律所: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03*********72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中路元鸿商厦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