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权利滥用通常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学说的基础上,对此大体做了如下分类:
第一,公司的形骸化。指公司有名无实,徒有躯壳,实质上已经沦为股东个人的工具或化身。具体表现为:公司控制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使相对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公司的管理机制不完善;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以致没有完整的故事财产记录;公司与股东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间没有严格区分的人格混同。这一情况多发生在一人公司和母公司中。
第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有可能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也有可能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利用对公司的控制管理,将公司资产转移,这都会造成公司的资产不足。判断公司资产是否充足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还要结合公司所经营事业的性质,判断公司资产是否能够负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债务。
第三,利益公司形式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侵权债务等。规避法律义务是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规避直接违法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利益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利益既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为工具,以实际依法其自身无法达成的行为。比如股东负有纳税义务,通过设立新公司及在公司间转移盈利,以逃避其纳税义务。或者母公司设立海外子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再以其控股设立内资公司,达到头偷逃税款或者逃避债务的目的。
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的情形非常多,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与公司本身极为不相称的风险,造成侵权债务关系中的股东与公司错位,导致股东仅享有权益,而公司独立承担风险的不公正状况,并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负有债务的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申请设立新公司并把自己的财产转换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或者把本公司的资产无偿转移到新公司,以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