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

蔡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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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中电子证据的效力

来源:蔡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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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人们的聊天工具多样化:QQ、微信、微博、MSN等等。如果,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那么这些聊天工具所产生的信息可以作为借贷纠纷时的证据不?

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201524,最高法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不过,律师认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实践中,对于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证据几个注意点:

第一、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一起证明案件事实。

第三、注意证据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固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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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540号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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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明红
  • 执业律所: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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