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蔡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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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法院近期依据县财政局的申请对本辖区内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十三家企业进行了强制征收。在强制征收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本企业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什么还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律师说法:认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标准是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并为其安排了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上述十三家企业2011年度虽然安排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上岗,但未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不能认定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仍需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律师说法:认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标准是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并为其安排了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上述十三家企业2011年度虽然安排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上岗,但未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不能认定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仍需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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