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看房确认书后又甩单的法律后果
随着房地产业的火爆,全国各地出现了大大上小不同规模的房屋中介机构。这些房屋中介机构的出现,的确为市民提供了不少有关房屋租赁、买卖的便利。相应的,有关房屋中介纠纷也层出不穷。现下,不少市民通过中介看房时常被要求签订《看房确认书》,而想通过中介达到房屋租赁或买卖的顾客都会货比三家,在不同的中介看房,而最后没有通过与其签订合约的中介达成买卖被告上法庭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消费者在签下《看房确认书》后又通过其它中介买房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呢?笔者根据实践审判当中的案例对此做一分析。
案情简要:市民,张先生想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作为和心爱的女友的婚房。于是分别通过网络联系上二家中介公司,并分别与其签订看房确认书。巧合的是,二家中介公司推荐的房源均为同一房源。随后经过认真分析比对,张先生觉得第二家中介公司服务更好,就与其签订购房协议。后被第一家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费。
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是否属于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是自愿签署的, 那么《看房确认书》就属于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这就要求购房者在签字之前,务必要仔细阅读所有的条款,如不认可,可以不签字。但只要签了字,就表示购房者认可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看房脚踩两条船,签完《看房确认书》后甩单,是否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中介称,看房时张先生对其介绍的房屋很满意,事后中介便积极与房东沟通相关事宜。但被告一直声称还需考虑,一直未通过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签订买卖合同,业务员费时费力,最后张先生却绕过其买了房子,违约在先,应该支付中介费。
张先生辨称:当时中介工作人员称“签字只是代表他带客人看房的工作量,不会有任何法律后果的,就当帮了一个忙”。张先生听闻对自己并没有不利,就同意了中介人员的话,并没有细看内容,签了字。同时业务员也没有提醒和明确条款说明。“我觉得第二家中介服务态度好,自然选他们,在其提供的居间服务下,完成了房屋买卖,并不存在原告所谓的逃避中介费的情况。”
法院的判定:在了解完案情的始末后,法官提出,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撇开中介公司与房东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律师提醒,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消费者不应用从中介获得的房屋信息私下与房东达成买卖,以免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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