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勇律师

王义勇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柳州

擅长: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种类

来源:王义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7
人浏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上内容由王义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义勇律师咨询。
王义勇律师
王义勇律师
帮助过 128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柳州市驾鹤路143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义勇
  • 执业律所: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2*********06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西-柳州
  • 地  址:
    柳州市驾鹤路143号